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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| Notic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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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

时间:2017-03-13 16:11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

财政分局:

    根据财政部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3号)和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》(粤财会〔2013〕50号)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(以下简称“换证”)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换证对象

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(以下简称持证人员)。

凡发证日期在2010年12月31日前(含)的,均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换证;发证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

(含)的,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换证。

换发的新证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计算,6年内有效。

二、换证时间

    本次换证工作(凡发证日期在2010年12月31日前(含)的持证人员)从2014年8月1日开始,到2015年6月30日结束。

三、换证原则

(一)按照属地原则换证

    即:会计持证人员应按照现发证机关的属地原则,向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镇街的各镇街财政分局申请换证。

(二)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

    根据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规定,持有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》的会计人员,应当自取得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》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。如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,应当在补齐历年继续教育后,再申请换证。

(三)按规定完成信息采集

    根据《关于做好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》(东财函〔2014〕398号)文件要求,全市持证人员,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登陆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完成有关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(包括会计人员身份信息、学历信息、职称信息、电子照片等事项)。

四、换证方式

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方式进行换证:

(一)集中换证。对行政事业、企业集团等单位将采用集中办理的方式进行换证。

(二)分散换证。由持证人员直接到各财政分局受理窗口办理换证手续。

五、换证程序及资料

(一)查询继续教育完成情况

    换证前,持证人员应登录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(http://dgac.dg.gov.cn/),先查询以前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完成情况。凡换证前有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,必须通过补齐后方可换证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查询请进入>>

(二)办理信息采集

换证前,持证人员应登录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,填写及自行打印《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础信息表》,并按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属地镇街财政分局办理信息采集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请进入>>

(三)换证申请

    换证时,持证人员应登录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,填写及自行打印《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》(详见附件一),并向属地镇街财政分局网上预约到现场办理的时间。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请进入>>

(四)换证资料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》;

2.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;

3.身份证原件。若委托他人代办的,还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
4.单位组织换证的,还需提供《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人员汇总表》(详见附件二)一式两份,加盖单位公章,一份经换证受理人审核签字后返还,作为签收资料和领取新证依据;一份由换证受理人员留存。

六、换证工作要求

(一)各财政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工作,加强窗口硬件和人员配备,增强服务意识,提高办事效率,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。同时加强对持证人员换证情况的监督检查,对换证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及时向市财政局(会计科)报告。

(二)各财政分局应加强对本次换证工作的宣传,要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换证工作的起止时间和要求,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换证工作。

(三)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采用二维码防伪技术,各财政分局应当及时配备系统运行所需硬件设备,如二代身份证读卡器、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打印机、二维码信息扫描仪等,以确保日常工作顺利开展。

(四)换证时不收取任何费用,各财政分局所需会计从业资格证免费到市财政局(会计科)领取。换证采取先收旧证、后制证、再发证的方式进行,换证整个工作流程不超过30个工作日。各财政分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应尽量为会计人员提供便捷的换证服务。

七、相关说明

(一)换证时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(二)对于因工作调动、户籍(居住)地变更等原因,按规定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的持证人员,应当按规定先办理调转,再办理换证手续。

(三)对于因遗失或毁损等原因,按规定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办的持证人员,应当按规定先履行公告程序后补办证书,再办理换证手续。